查看原文
其他

【新政】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为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9月3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责编:塔   娜
编审:钱思勰、安泽剑

推荐阅读


✨  奋进新时代 献礼二十大 首届“内蒙古最美税务人”发布仪式在呼和浩特举行 【新政】 三部门发文: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新政】 三部门发文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